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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嘉购:互联网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效应和竞争寓意

大嘉购(www.fz10086.com)官网整编作为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革命催生的新式经济社会发展形态,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互联网经济,相对传统的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呈现出诸多新特征、新现象和新规律。这促使许多人感觉新时期下的经济规律已变,传统经济学已失效。副秘书长江小涓(2017)指出,互联网经济对传统经济理论提出挑战,促使其需要创新发展。社科院原副院长李杨和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等一些国内政、学界大佬近日齐发声,总结了“互联网与新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挑战和机遇,呼吁要革新已有的经济学理论。

尽管互联网数字信息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各国对这些技术和业态的认识仍然不能满足指导现实的需要,对其中的诸多现象的理解不够全面和准确,无法到位地解读互联网经济的新现象和新规律,致使常听到政商学界对互联网经济及其科技企业的行为发表一些不够准确甚至错误的言论,混淆有关执法部门的视听。因而很有必要从竞争角度深刻探究互联网经济的本质性质和特性,审视和剖析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经济行为。

循环周期短、组合研发和增量创新频繁

(一)企业和产品的主导地位更换频繁

互联网经济的一个最主要特征是,高速和频繁的变动性,或者说是以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主导权争夺为代表的竞争动态性。互联网经济下企业不断推出和完善新工艺流程,以及层出不穷的新服务产品,正是互联网技术或产品的竞争动态性的主要表现。

从中国互联网发展进程可看出,从web1.0到web2.0,再到时期,每个时期只持续几年时间,每个时期的代表性产品或服务的兴衰周期很短。迫于竞争压力,无论产品的当前市场地位如何,各大应用提供商都不敢大意,竞相更新升级,推出新版本,完善现有功能或开拓新功能。许多盛极一时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或平台运营商,虽然曾经拥有很高的市场活跃度和集中度,但是很快就被新进入者或跨界者取代,或者受到强有力的竞争压力。许多平台的主导地位虽然暂时没有被取代,仍受到很大威胁。

(二)颠覆式创新、组合研发和增量创新

在利润驱使下,互联网科技企业竞相通过研发创新,向顾客提供更优质、更具时效性的服务,以谋取尽量高的市场份额,甚至夺取一定的市场支配权。从事研发创新投资竞相获取,或推出新产品或新工艺,是在位的主导企业获取和维持支配地位,以及新创者(或跨界者)挑战在位者的最核心的手段。研发创新是竞争动态性的一个重要维度,自然也是反垄断和竞争政策越加重视的一个维度。

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研发创新不单单是影响生产过程的辅助性活动,更是一个处于核心地位的生产要素。互联网经济领域发生的研发创新活动,不乏熊彼特(1934)所言的颠覆式创新和创造性毁灭,更多的是持续性的组合研发(Combinatorial Innovation)和增量创新(Incremental Innovation)(Varian, et al., 2013; Manne & Wright, 2011)。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科技企业吸引和维持消费者资源,与其说是依靠价格条款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不如说是借助不断调整产品特征和优化功能来实现。

互联网经济领域各子行业里的在位者的支配地位,往往意味着拥有较高利润。这点吸引着源源不断的竞争者加入,争夺支配地位,使在位者的优势地位要么很短暂,要么只能通过不断研发创新和提供更优质服务来维持。

进入/退出壁垒低和市场边界模糊化

(一)低进出壁垒、竞争常态化和竞争对手模糊化

在传统工业经济中,存在不少进入或退出壁垒低的行业。在互联网经济领域,同样存在很多子行业的进入和退出壁垒非常低。基于传统工业经济特征及其演变规律形成的产业组织理论和反垄断经济学,主要强调目标企业如何采取竞争策略应对竞争挑战,并对此进行福利后果分析。显然,这套逻辑背后隐含假定竞争对手身份已经明确给定。其实,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现象非常频繁,竞争对手身份往往不明确,对手身份还频繁更迭。在竞争常态化的互联网新时代下,包括互联网科技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首先要明白的一点是“我的竞争对手是谁”,然后才是“应如何与确定对手进行竞争”。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实体运营者与数量变动迅速而不确定的新兴科技企业进行竞争,让市场边界远比传统工业经济时更加模糊化。

(二)市场边界模糊化与竞争跨界性:渗透战和圈地战

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市场边界模糊化主要源于竞争的跨界性。跨界性是竞争动态性继研发创新后的又一个重要体现。跨界竞争不仅表现为,拥有好想法的无名新创企业们争夺在位者们留下来的市场空隙,还表现为这些新创者挑战在位者的主导地位,更表现为在位者们竞相布局或跨界谋取新增长极的尝试。在强强相互渗透各自主营战场的同时,在市场夹缝中生存的新创者或中小企业也在想方设法悄无声息地蚕食巨头们的主战场,出现弱者向强者渗透蚕食市场的竞争。互联网时代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跨界竞争,不局限于软件领域,终端设备领域的竞争也异常激烈。

无论实力如何和主营业务领域在哪里,逐利的企业们都在想法设法向存有“土著”运营商的常规业务领域进军实现跨界渗透,同时着眼于未来,向仍未开垦的“荒芜之地”进行战略布局,提前兴起一路向西式的“圈地运动”。跨界竞争犹如一场场战争,要么是“跨界渗透战”,要么是“拓荒圈地战”。

(三)互联网工具、跨界竞争和反垄断启示

互联网工具和让挑战者插上了进攻的翅膀,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一次的挑战尝试都会成功。每次发动的进攻结局都很难预料。开辟新战场尤其是挑战在位者的核心业务而最终失败的例子也不胜枚举。腾讯曾试图通过和qq网购,挑战电子商务行业老大阿里的和平台,最终落得只能调整战略,将电商业务剥离转售给电商新锐集团。阿里曾试图通过易信和往来两款社交产品向靠qq发家和微信壮大的腾讯这个中文社交行业老大发起挑战,未见成效,前几年又试图在拳头平台中新增网红社交业务来再次挑战,经过几年的垂死挣扎后,现在黯然下线。

在互联网虚拟经济内各子领域之间的“小跨界”,以及从虚拟经济到实体经济或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的“大跨界”,导致了市场边界的日益模糊化。这将为有关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的司法、和执法复杂化,给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时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势力测度乃至并购重组审查等议题带来了新挑战。

为市场竞争重于在市场竞争

(一)为市场竞争与在市场竞争

与传统工业经济一样,互联网经济也呈现在市场竞争和为市场而竞争并存现象。在市场竞争(competition in market)和为市场竞争(competition for market)是竞争动态性的又一个重要体现(Geroski, 2003)。在市场竞争是在给定市场范围内,竞争关系给定的企业之间相互争夺市场份额、利润甚至市场话语权和主导权。因竞争对手皆可知,因而竞争是直接性的、显性化的。为市场竞争是就成为特定市场成员的资格进行竞争,只有通过研发创新和跨界并购重组等方式,才能获得进入某市场并与在位者(们)进行对峙的资格和条件。显然,在研发竞赛中的竞争是为产品市场而竞争的重要方面。

在市场竞争和为市场竞争的并存性,本身也意味着竞争动态性。某个新兴市场常由一批(个)参与有关新技术(或产品)研发竞赛的企业发起,并由其中的胜出者培育壮大。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和授权问题,竞赛胜出者往往是市场培育者和风险承担者,也就是率先进入该市场的先驱者。这些(个)先驱者常在先动优势的助推下,蜕变为把持相关市场的领导者。

(二)为市场而竞争与垄断的短暂性和合理性

某些市场开拓者在竞争中胜出,顺利成为市场领导者。这不意味着胜出者就能一劳永逸,永久坐享胜利的果实。随着市场培育的日益成熟,进入现象不断发生,新进入的挑战者蓄势待发,暂时退出市场的失败者随时准备东山再起。市场领导者要在这一系列的竞赛和竞争中都胜出,才能维持领导地位。可见,在动态竞争或研发系列赛的压力下,高市场份额或集中度,甚至独占整个市场的格局,很可能是短暂的。持续性的垄断(或处于优势地位),只可能在领导者时刻致力于研发创新,并在竞争策略等各方面做到极致,抵挡住挑战者的冲击情况下才会出现。即便真出现某企业持续垄断某个行业领域的情况,也不应忽视该企业在维持垄断和击退挑战过程中付出的各种努力。只要不是反竞争性的,这些努力对消费者福利乃至社会福利是有利的。当然,这对大多数竞争对手而言并非福音。但是,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并非促进竞争者利益,而是促进竞争和研发,实现配置性和动态性效率。

固定成本高和边际成本低并存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自然垄断性和政府干预

互联网科技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本质上是以数字信号形式呈现的知识或信息。生产或创造第一份新的知识信息(如源代码或软件)的代价高昂,不仅需要很高的研发和设备投资,还要承担很高的失败和颗粒无收的风险,也就面临一个经风险调整后的高额沉没成本。复制一份现有知识信息则是便宜的,拷贝一份信息新增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数字经济社会也被称为“零边际成本社会”。

互联网领域服务的自然垄断性,常被作为需要反垄断和规制等公共政策干预的经典理由。在政府的经济性规制上,主要指进行进入、数量和价格等规制。独特的成本结构,使得我们对互联网领域各行各业的认识,不再能如工业经济下那么简单和深刻。这不仅促使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竞争策略选择趋于复杂化,更让相关部门的公共政策立法执法面临新挑战。

(二)互联网信息产品的自然垄断特性带来的新挑战

互联网领域提供的信息产品带有的自然垄断性,直接或间接带来了诸多新挑战。重要挑战主要包括信息定价趋于复杂化、信息过载盛行和市场集中化普遍等三方面。

(1)信息产品定价原则不明确,基于成本定价(Cost-based Pricing)不可行,而基于价值定价不可操作。互联网服务的边际成本大大低于平均成本。相对边际成本定价而言,平均成本定价能克服亏损经营的问题。但是,由于通常难以界定和测度固定成本规模,尤其是最初的研发和营销成本以及经风险调整的沉没成本,平均成本的测度面临很大挑战。

同一份信息副本对不同个体的价值不同,这似乎意味着可能根据消费者的实时价值评估进行动态地和差别地定价。一个关键问题是,只有获悉了一个信息或知识后,消费者才能知晓该条信息对己的价值如何,愿意为此付出多少。但是一旦获悉了这则信息,也就没有必要再购买这则消息。总之,固定成本高而边际成本超低的成本结构,以及经验品和知识品的特性,让对互联网产品的定价异常复杂,不能简单地基于成本或价值来进行。

(2)网络信息更新和获取之快速和便捷,致使互联网信息普遍过载。信息爆炸和过载已然成为互联网面世以来几乎无法避免的第一个重要难题。第二个重要难题是网络空间安全及其相关的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与数据信息紧密相关,或者可视为数据信息爆炸式膨胀的一个潜在后果。

(3)固定成本高和边际成本低并存,意味着易于出现市场集中化和进入不充分。某个开拓者一旦研发创新出一款具全新功能的新产品(如软件),就手握一项知识产权等关键资源,并开拓出一个新市场。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后来者要想在这个新市场与开拓者进行竞争,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要么额外投资相应研发支出,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争取自主研发出功能类似或更好的新软件;要么争取有偿获得授权许可。这就成为一个十足的进入壁垒,以及相对在位者的竞争劣势。

互联网时代向移动互联网时代演变的后果初探

随着互联网时代向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过渡趋于完毕,网民越来越喜欢通过移动智能终端(手机/平板等)+app,而非传统的PC+浏览器来获取网络内容。网民注意力的转移不仅是致力于把住市场潮流的互联网科技企业时刻关注的,也是反垄断和竞争政策关注的。因为这种变化势必给竞争法立法和竞争政策执法带来新挑战(Bhargava, et al., 2016)。

网民获取网络内容的方式演变及其对互联网经济带来的扰动,对反垄断和竞争政策执法至少带来四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消费者(主要是网民)行为、基于移动app的在线进入,导致以往相互独立的市场之间的交叉和重叠,进一步弱化在线服务提供商原本拥有的市场势力。其次,消费者行为和在线进入等方面的急速变动,使得即便对较近未来的经济预测也越加困难。预测能力的显著下降,自然降低相关政策指导和规范现实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再次,因向移动终端过渡所致的技术变革和动态竞争等方面的变化之快速、之不可预期,相关部门越来越难事前设计出足以正中靶心的补救措施。最后,为应对局势而推出的补救措施非但不能达到初衷,带来意料之外的消极影响的可能性陡增。总之,PC互联网时代下的数字信息经济情景,给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的立法与执法带来诸多理论或操作上的挑战。

总结:互联网经济本质特征的竞争寓意

鉴于本文的分析,当前国内各界对互联网经济中的许多新现象(如竞争性缺乏)及其科技企业的诸多经济行为(如低价烧钱式补贴竞争等不合理)的评判和解读也许值得商榷。其实,无论从经济理论角度,还是宏观战略角度,都应宽容和谨慎对待当前国内的互联网经济形势。对国内三大执法机构乃至其他相关部门而言,应“让子弹再飞一会”,为以为代表的国内互联网科技企业参与竞争、从事研发创新和尝试惠及各方主体留足、政策和行为空间。互联网经济和产品的经济技术特点和竞争性质,意味着需要一个显著异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公共政策和,至少是一个考虑了互联网行业经济技术特点的政策和法规。(来源:百度公共政策院 文/方燕 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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