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虎东:长期做对公支付的支付机构 开展对私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大嘉购(www.fz10086.com)官网整编从支付的发展过程来看,其发展所受的监管,是从部委协同,到归属于主要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目前,支付机构也主要是从合规的角度来规范自身的发展。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简单梳理了一下从2005年到2019年,支付机构遵循的重要合规监管政策。
陈虎东表示,目前,对于有的支付机构来说,并没有个人客户,只有企业客户。对于企业的开户,也都相当于强制性质,因为这样便于对客户进行管理;另外,有的支付机构是账户支付模式,即账户到账户的模式,因此要求所有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即使不开立账户,支付机构也有义务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管理,也需要客户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证真实性和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因此一些支付机构通过让客户进件准入的方式,让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也相当于对客户进行了身份识别。
那么,如果一直做对公交易的企业,想在对私业务方面有所拓展,就很有可能引入个人客户,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对于一直以来从事对公交易的该支付机构而言,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个人账户开立
其实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个人客户,基本上指的是要经常用到某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客户,开立个人支付账户的前提是,该支付机构要占据比较大的市场,并且提供了支付、理财、购物、社交等全方位的服务,用户的黏性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客户在该支付机构注册开户,也就是一件顺利成章的事情了,因为他用到该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频率是比较高的。
目前有的支付机构拟开展的扫码支付,或者说正在考虑的协议支付,本质上还是个收单业务。对于扫码支付来说,用户,也就是消费者,就是微信、等机构的客户,与该支付机构没有关系,因此无需开立个人支付账户。
对于网银支付来说,支付是跳转到银行界面的,因此消费者是银行的客户,和支付机构没有关系,用户只需要选择支付机构合作的网银银行,输入支付密码即可支付。
对于个人快捷支付而言(接入网联后,一般称为协议支付),消费者、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要签订三方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消费者委托支付机构,从其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进行代扣,以完成支付,银行将鉴权义务放在了支付机构(银行的快捷支付也是三方协议,即银行、商户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协议,即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协议。签约成功之后,客户同意支付机构将货款从其银行账户中划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协议”,其实就是约定鉴权:一次鉴权,那就是代扣;次次鉴权,就是快捷。因此,协议支付,其实本质上就是对于鉴权次数进行约定的一种通俗叫法。)。支付的时候,可以按照密码支付或者验证码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密码支付和验证码支付,本质上都是鉴权的方式,都可以使用。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用户基本上无需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况且,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客户可以选择不开户。
另外,当前市场上,收单业务基本上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业务了,支付宝和微信的市场份额占据了93%以上,收单业务市场也基本上被这两大巨头瓜分殆尽。因此,如果支付机构开展客人支付业务,除非用户黏性非常高、占据的市场份额大,否则是没有必要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因为对于个人支付账户涉及到的实名制管理,从运营、技术开发、市场推广,投诉处理等方面,成本是非常高的。
因此,个人客户的支付账户开立,其前提,一定是支付机构具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开发出一个涵盖多种场景的服务APP,或者平台,并具有后续服务的支撑能力。例如我们说到支付宝,其实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支付工具了,里面其实嵌入了社交、理财、生活服务等场景,涵盖的服务范围已经构建起了一种生态,远远超出了支付的单一服务范畴。在支付机构不具有支付宝这样强大的功能属性的条件下,支付机构无需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
从这点而言,支付机构即使接入了收单业务(扫码支付或者协议支付、网银支付),也是对公交易,无个人客户(因为只对商户进行管理,消费者严格意义上是商户的客户,和支付机构没有关系)。
二. 合规管理
假设某支付机构有个人客户,并为其开立了支付账户,那么应该遵循的合规规定主要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对于之前下发的文件,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等规定,也都应该遵守的。对于合规方面的管理内容,见下表所示:
1. 个人支付账户
账户 |
开户要求 |
功能限制 |
额度 |
Ⅰ类支付账户 |
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 |
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
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 |
|||
Ⅱ类支付账户 |
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 |
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
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
|||
Ⅲ类支付账户 |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 |
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 |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个人客户除了在支付机构开立Ⅰ类支付账户、Ⅱ类支付账户外,只能在支付机构开立唯一一个Ⅲ类支付账户。对于留下来的Ⅰ类支付账户、Ⅱ类支付账户(如有),还是要按照各类账户的额度限制进行操作。
2. 业务界定
支付机构如果开展了扫码支付,理论上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如有业务外包机构的话)。
综上,个人如果成为支付机构的客户的话,基本上是在该支付机构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前提下,否则支付机构无必要为自然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收单市场其实已经做得非常成熟了,各种业务场景其实已经挖掘的差不多了,但是对公支付的场景还处于一个红海状态,尽管也出现了很多对公支付业务场景,但是更为细化的场景模式还没有出现。因此,对于一直在对公业务场景中掘金的支付机构而言,开拓C端的业务,成本还是比较高的,不如下大力气在对公场景中细化分类场景,更好地发掘已有优势,这样似乎是当前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本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附件:相关政策参考
年份 |
发布时间 |
文件名 |
文号 |
文件重点内容 |
发布机构 |
2005年 |
2005年10月26日 |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
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0年 |
2010年6月14日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
对于支付行业开展业务的总体原则、支付牌照的申请与许可、监督管理提出、制定了较为明确化的要求和规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0年12月1日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对支付机构的服务管理提出了非常明确的实施细则。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2年 |
2012年9月27日 |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
对预付卡的业务管理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 |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
银发[2012]54号 |
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和调查。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3年 |
2013年6月7日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
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备付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非常细化的要求。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3年7月5日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
对特约商户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4年 |
2014年4月9日 |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
银监发[2014]10号 |
对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 |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
2015年 |
2015年7月18日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银发〔2015〕221号 |
该意见不仅正式承认了P2P的合法地位,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并明确了包括互联网支付在内的多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职责边界。 |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 |
2015年12月28日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
支付机构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管理标准,并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6年 |
2016年4月1日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 |
中支协发〔2016〕30号 |
提高会员单位之间风险联防水平、强化会员单位间风险联防与合作、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
2016年4月13日 |
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
中支协发〔2016〕33号 |
对支付机构的内部管理、社会责任、行业自律、义务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要求。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
|
2016年4月 |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鼓励对支付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进一步降低行业风险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6年4月20日 |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
要求支付机构对自身的备付金管理、合规风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和持续发展能力做整体评价。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6年10月13日 |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主要内容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十三部委 |
||
2016年9月30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发〔2016〕261号 |
账户实名制、转账、可疑交易管理等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7年 |
2017年4月19日 |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做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上海银发〔2017〕76号 |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了报告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7年10月20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
银发[2017] 235号 |
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特定业务关系中的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7年11月13日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 |
银办发[2017] 217号 |
对无证经营整治的整体思路、具体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安排,并对检查的重点进行了梳理。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7年12月22日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条码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 |
银办发[2017]242号 |
在条码支付技术风险防范、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注册管理、条码支付交易报文管理、条码支付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7年12月25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银发[2017]296号 |
在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检查力度方面提出了要求。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8年 |
2018年11月5日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 |
上海银发〔2018〕237 号 |
建立完善风险之力框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执行风险管控措施。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8年8月7日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
上海银发〔2018〕173 号 |
大额交易报送的相关事项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8年6月1日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
银办发[2018]114号 |
集中交存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8年7月17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上海银发[2018]154号 |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
中国人民银行 |
|
2019年 |
2019年3月22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发【2019】85号 |
紧急止付、账户实名制、转账管理、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 |
近日,继西安奔驰维权事件在“金融服务费”上存有欺诈问题后,二手车电商优信曝出被做空,出现虚高的交易、隐藏的债务、循环的交易等乱象(详见独家调查专题:)。据网经社研究表明,目前二手车电商模式有四大类:(1)B2B竞拍模式,如优信拍、汽车街、车易拍;(2)C2B竞拍模式,如车置宝、天天拍车、车开新、车好多下“车速拍”、大搜车、淘车、迈迈车;(3)C2C模式,包括瓜子二手车、人人车、好车无忧;(4)B2C模式,包括优信二手车、车猫网、99好车、开心汽车、车王、优车诚品。
另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表明,目前二手车电商主要存在五大乱象:平台数据造假、虚假宣传、承诺服务难兑现、“套路贷”、备受吐槽的汽车质量问题。其中以大搜车“弹个车”、车好多集团“毛豆新车网”、“优信新车”、妙优车、花生好车、小白用车等为代表的汽车新零售平台,屡屡出现退款问题、平台消费欺诈、汽车质量问题、平台价格高于4S店、分期扣款不合规、私自拖走汽车等投诉问题,我们也欢迎全国用户在线投诉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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